名称 |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不准使用电警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通字[1995]1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2-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一些看守所个别民警,在对人犯实施警戒和看守过程中,滥用电警棍,导致人犯伤残甚至死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地公安预审看守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依法文明管理在押人犯,在今后看守所监管工作中不准使用电警棍,在所内提讯人犯的任何办案人员亦不准使用电警棍。(此通知也适用于收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