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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6-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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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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