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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2]2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3-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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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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