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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1-10-09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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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十月十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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