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国税所[2002]1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2-03-27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有关规定,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和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