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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放开粮食定购以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农税字[1993]7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3-03-01

湖南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放开粮食定购以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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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3-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从1993年1月1日起,全省放开粮食定购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将作出相应改进,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除原采按政策规定可征收代金外,原则上不能扩大征收代金的范围。农业税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入库,粮食部门(企业)要优先接收,并加强入库粮食的检验,保证所征粮食达到中等质量以上。

    二、农业税实行任务价与结算价分离,按中等粮食市场价结算。1993年农业税的任务价,全省统一为每百斤稻谷22.1元,但实际结算价以县市为单位确定。

    农业税征实部分,由财政按中等粮食市价确定农业税结算价,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季一定:农业税征收代金部分的结算价,由财政按不低于征收实物的结算价和保持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税负平衡的原则一年一定。

    三、农业税必须坚持留有余地的原则。农业税按市价结算以后,财政要承担一定风险,为了保证农业税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农业税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于结算价高出省定任务价的部分,由农税专项存储,用以调剂余缺。

    四、粮食部门(企业)接收农业税实物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财政结算税款,并解缴入库;逾期不办的,按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由县市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粮食部门(企业)接收农业税实物所发生的费用,仍按农业税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负担,但不得随意开增支口子,增加财政负担。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粮食、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好粮食入库、结算报解、资金调配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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