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1997]3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3-13 |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