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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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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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