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环保计财字[1996]40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12-02 |
各区、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签发的[91]环监字第262号文《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市、区、县环保局收取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91)环监字第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