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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税地[1993]67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3-05-28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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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5-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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