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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会[1994]8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2-20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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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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