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2000]40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0-02-14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2000年2月15日《关于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的通知》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皖价费字[1993]118号)同意收取标志工本费的项目已注销,应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请各单位从3月1日起通知各发放标志单位,立即停止收取标志工本费。对拒不停止收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