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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字[1994]102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4-12-0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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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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