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字[1994]10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4-12-06 |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