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5]16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4-23 |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士--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士--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