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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的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2000]03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0-04-19

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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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4-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椐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11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420国税发〔20007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200003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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