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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145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2-11-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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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1-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账损失的,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及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可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申报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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