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 |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8-05 |
一、自2011年8月5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