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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52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5-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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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5-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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