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2002]5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05-08 |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