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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4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1-23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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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1-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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