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自治区邮电系统加收的地方性附加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税四字[1994]00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01-11 |
你局《关于请求免征按政策收取的长途电话附加费等营业税的报告》反映,为适应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邮电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邮电系统对长途电话等实行附加费集资政策。所筹集的资金除市内电话建设资金外,其余附加费均由区邮电管理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要求税收上给予照顾。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063号《关于邮电部门国收地方性附加费应按规定并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自治区邮电系统随营业收入加收的各种地方性附加费应当并入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宜给予减免税照顾。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12日新税四字(1994)002号致自治区邮电局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