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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1997]第32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09-28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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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9-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物价局、经委、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加强金银饰品的质量管理,规定了一些监督检验办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检验工作,对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要求对金银饰品实行逐件检测并收费,有的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要求报验,有的甚至对检验结果互不承认,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引起生产、经营企业的强烈反应。为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决定对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二、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自愿委托。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

    三、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上销售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逐件检测,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立即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并于1997年8月底以前完成自查。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经贸、财政、人民银行、技术监督部门,在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清理整顿情况请于1997年9月底以前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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