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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教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教财[1995]36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06

国家教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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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7-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现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国家监测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

    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

    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监测系统将及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必要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责成省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2.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公用经费低于上年水平;

    3.生均公用经费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物价上涨幅度。

    第五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测结果,由国家监测系统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监测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建立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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