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0-05-10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年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