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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0-05-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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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5-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101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101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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