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收)字[2000]43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0-11-14 |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仍按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文件规定加收保育费,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