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明电[97]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7-05-21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抓紧抓好国务院、财政部和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各项政策和征税规定落实到位。对我省少数地区至今尚未转发文件,省局要求尽快转发,贯彻执行工作务必在近日内落实到位。
二、各地必须按总局要求,统一在五月底以前将纳税人一季度的应交税款全部征收入库,不允许自行制定入库时间。
三、各地应在六月二十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税源情况以及第一个征期的税款入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税局,由省局汇总报总局。川国税明电[97]20号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上报日期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