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地税一[1997]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7-03-04 |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市各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