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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以及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1998]第44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8-08-2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以及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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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8-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方式问题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铁道部所属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均应从1998年1月1日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徐州铁路分局所属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度暂在徐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在我省境内的其他各铁路局(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工挂”问题

    在省局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工挂”方案尚未分解前,徐州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暂按济南铁路局原“工挂”方案执行,其余均按计税工资计征。总机构不在我省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提供工效挂钩分解方案;否则,各地一律按计税工资办法征收。

    三、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用问题

    凡在我省的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各总机构应于年底前将当年提取管理费的方案报省局审批;凡总机构不在我省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应于次年二月底之前将总机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上缴管理费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否则,各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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