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发〔2014〕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4-06-24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