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发[1997]33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06-27 |
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精神,为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现就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发票。从1997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采用防伪措施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具有如下特征:(一)使用专门(SW)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二)使用有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累号码,在荧光下呈桔红色。
二、搞好旧版发票清理。
(一)凡未使用(SW)防伪水印纸的发票均属废票,须收缴并予以销毁。
(二)凡未使用有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使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的发票属旧版发票,原则上一律停止使用,由各级地税机关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三)对少数旧版发票库存量极大的单位,为减少浪费,经地、州、市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并加盖“发票延期使用审批专用章”后可延期使用至199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由地税机关收缴并予以销毁。
三、实行发票自行报废制度。为防止废、旧发票在社会上的流通,从1998年1月1日起,凡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一律实行自行报废制度。即印制的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度有效,进入第三年度后即自行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批和控制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全面启用发票新票样。为了便于印制、鉴别发票,省地税局将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应征税的服务性收费等行业或项目的发票,一律以省地税局制作下发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中的母样为准。从98年1月1日起,凡与样本式样及说明不一致的发票均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违章处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其它单据或白条,单位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凡已作为报销凭证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报销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财务人员和主管领导,应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会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它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