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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字[1998]5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8-09-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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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9-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尚未开具或开具错误成为废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划转后由税务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

    请各地尽快按本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后的税收遗留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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