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8-04-10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null

发布日期:2018-04-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