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1999]11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9-03-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3-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9年6月10日前收到铁路部门1999年4月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运费金额抵扣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对4月1日后开具运输发票运费抵扣,一律按总局国税函[1999]24号通知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