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晋税明电[1994]2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4-01-31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01-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9号明传电报作了规定。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12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一5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4、兼营业务起征点的确定。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既销售货物,又销售应税劳务,在征税时,可以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凡达到起征点的,应分别按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及适用税率征税;如果两项销售额均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将兼营的销售额换算为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换算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换算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换算公式如下:

    (1)以销售货物业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2)以销售应税劳务为主的:月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

    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在上述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你地区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