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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函字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1996-12-2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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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73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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