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1999]63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9-05-27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区县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不易掌握。经研究,现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