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收字[1993]第222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3-07-29 |
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78号《关于中药品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你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权限和收费标准收取初审费。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