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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5]88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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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5-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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