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甘肃省地方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甘财税[2001]8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01-10-14 |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审核下发《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请一并贯彻执行。《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列入的收费(基金)项目,自9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