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1999]365号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11-04 |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