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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56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0-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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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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