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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7]047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4-27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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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4-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1997年3月14日国税发〔1997〕35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4月28日新地税一字〔1997〕047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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