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7]1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