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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通字[1992]9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8-13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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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8-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 “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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