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吉地税流字[2001]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2001-01-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1-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期:2000-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