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粮食局系统所属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一[1997]5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12-02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反映,我市各分局对粮食局系统所属的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为了统一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根据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现对我市粮食局系统所属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1.对各区、县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粮食局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餐饮业”,经营的“早点”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