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税发[1994]2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1994-01-25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现就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300 2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 50 50。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