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地税规发[2003]2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03-01-14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启用后,旧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