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医药费补助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组通[2001]83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1-12-24 |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
经研究决定,给予我市所属单位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医药费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我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两所医疗机构就医,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不包括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由“医药费专项补助资金”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金额原则不超过1万元。
二、由去世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对发生的医药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医药费补助申请表”,经各部委、区、县、局、总公司和大专院校老干部部门审核后,附医院出具的医药费报销凭据和底方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送市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审核报销。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子女配偶医药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