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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7]3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02-25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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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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