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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8-02-1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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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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