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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8-02-1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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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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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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